工商登记便民措施需要落到实处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雷腾法评    王军义    工商登记便民措施需要落到实处

 

工商登记流程便利与否是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指标。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各类企业、组织、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公司股权转让、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可谓是掌握着各类经营实体的命脉。为了更好地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要求简化流程,实施便民服务,推出一系列优化措施,如简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一网通办”等,但是在实务办理中,很多申请人并未感受到这些措施带来便利,仍会遇到各类阻力,使很多的便民政策趋于形式。基于此,结合实践当中我们所了解的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一、推行未签署文档预审核,避免企业重复修改签署文件负担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公司规模逐步变大,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召开或者文件签署往往很困难,而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涉及股权转让、变更经营范围、更换董监事、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均需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根据《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已签署的相关决议文件。

 

在工商部门进行审批时不仅要求须为已签署文件,还会对决议文件的内容、格式加以审查,若不符合要求,则需要补正后进行重新签署,这样一来,对公司及股东、高管来说“便民感”也就没有那么明显了。所以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允许企业就未签署的决议文件进行提前预审核(非强制),文件内容确定符合要求后,再由公司组织进行签字,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公司内部的重复工作。

 

 

 

二、统一政府部门内部审核标准

 

据了解,很多人反映办理工商登记时,经常会遇到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核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咨询意见与审核标准不一致

 

很多人碰到咨询窗口答复与审核窗口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审核窗口强硬要求“以审核窗口要求为准”。

 

2.网上预审与现场审核标准的不一致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国家将便民政策与互联网有效衔接,推出企业注册登记互联网+的模式,申请人只需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通过预审后携带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办理即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过网上预审后,到现场审核阶段被指出需修改文件的也时有发生,网上审核标准与现场审核标准的脱节,使网上预审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形同虚设。

 

3.现场审核标准的不一致

 

现场审核阶段,各种审核标准的不一致更是让人无奈。一次性告知单和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给出的理由是“那个告知单有误,早都变了。”各窗口审核人员的主观理解不一致,造成换个窗口则需补充不同的材料,大大制约了申请人的办事效率。

 

综上,审核标准的不统一是工商变更登记实践中制约办事效率的重要因素,所以建议相关部门统一规范审核标准,审核意见单一标准和出口,做到真正的便民,同时节省行政资源。即便存在审核人员审核疏漏,也应该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再要求后续补充相关文件。

 

 

 

三、杜绝形式主义,落实便民服务

 

在实务中,很多“便民”服务确实存在,但他们存在的价值却因地制宜。诸如我们上述提到的一次性告知单,确实存在,但存在的价值呢?有些地方仅仅是个表面形式,并未起有效的指引作用,甚至使其成为摆设,毫无意义。再如某些地区推出“三天全办好”“五天全办好”的口号,旨在使申请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办理完毕,但工作人员为符合要求,进行灵活变通,不是在申请人初次提交申请时受理,而是在申请人将材料按照要求准备好后出具受理通知单,由此达到3天或5天办好的要求。为此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关注便民措施的成效,而非形式上的满足。

 

——雷腾律师 黑巾红蛙